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1.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扣分方面,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规定:
1.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酒驾、毒驾的违法行为; 2.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一)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十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十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七)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八)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二十)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二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二十二)驾驶机动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具体扣分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并参考当地的具体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