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三\",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商家除了退还购买该商品的价款外,还需赔偿三倍于购买价的赔偿金。这一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条款。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四)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五)产品存在缺陷;(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国家规定的过敏源性食品以外的产品,销售者予以退换、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